G-20倫敦峰會公報要點
1.恢復成長與就業
(1)     持續財政振興,明年底前實施5兆美元財政方案,預期提振4%全球景氣成長。(未說明5兆美元的算法,也並無新的財政合作計劃)
(2)     央行寬鬆政策將維持一段時間,且仍繼續以全面性傳統與非傳統性貨幣政策支撐景氣與信貸面,並加強彼此之合作。
(3)     持續強化金融體系,以重建國內借貸與國際資金流通,此項工作以早先通過的G-20 Framework for Restoring Lending為準則。
(4)     增資國際金融機構以加強支援新興與開發中國家,如增資IMF 5000億美元,使其總資本升至7500億美元,並提供2500億美元SDR。增加多邊開發銀行1000億美元借貸幅度,以支援開發中與低收入國家。
2.拒絕保護主義並促進全球貿易與投資
(1)     重申華盛頓公報,禁止提高新的投資與貿易限制,禁止成立新的貿易障礙,或新的出口補貼。
(2)     國內政策盡可能避免損及貿易與投資,反對任何防礙國際資金流通之金融保護策略,特別是新興國家。
(3)     未來兩年於多邊開發銀行設立2500億美元資金,透過出口信用與投資機構,以支援貿易融資。

3.
加強金融監管
(1)     建立更強力且國際性的監管與立法架構(framework),並加強國際合作。
(2)     將「金融穩定論壇(FSF)」提升為「金融穩定理事會(FSB)」,納入G20國家、原金融穩定論壇會員、西班牙與歐洲執委會;與IMF合作,提供總體經濟與金融風險預警,並制定行動加以防止。
(3)     擴大對金融機構、產品與市場之監控與管理,其中包括對沖基金。
(4)     未來將加強銀行資本要求,但在明顯且持續的景氣復甦前暫緩執行。
(5)     實施FSF提出之企業薪資與獎金新原則,以符合社會公義。
(6)     加強對信用評等公司之監控與管理;加強監管避稅天堂。
(7)     呼籲財務會計原則制定者、監管與立法人員共同改善評價標準,以尋求達成單一且高品質的國際財務會計標準。
(8)     以上由FSB與IMF負責管控進程,並於下次G-20財長會議中提出報告(預計11月於蘇格蘭舉行)

4.
強化國際金融機構
(1)     為支援新興與開發中國家,如前述增資IMF 5000億美元,另提供2500億美元特別提款權,另外增加多邊開發銀行1000億美元貸款。
(2)     重申實施於2008年4月通過的IMF權重與發言權改革(換言之中國的權重不會增加),但要求IMF需重新檢視權重,在2011年元月以前完成改革。
(3)     重申世界銀行於2008年10月通過之發言權改革,但要求需從今年年會開始進行新的投票權、發言權、內部管理等改革,改革進程需於2010年春季會議前完成。
(4)     要求IMF與世界銀行主席與G-20財長密切合作,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未來改革計劃。
5.確保公平且永續的復甦

(1)     提供500億美元給受金融風暴嚴重影響的低收入或其他新興與開發中國家,做為社會保護、加強貿易與安全發展基金。
(2)     未來2~3年內,配合出售400噸IMF黃金準備,另行提撥60億美元金援最貧窮國家。
(3)     妥善運用財政資金,以發揮最大效果,以建立有活力且持續的綠色復甦,故加強於革新、資源效率、科技與基礎建設,開發低污染企業新機會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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